母性健康工作計畫
1. 目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31條之規定,雇主為保護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訂定此計畫以保護母性健康。
2. 適用範圍:適用於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之全體人員。
3. 權責:
3.1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3.1.1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
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3.1.2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3.1.3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3.1.4安排員工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3.2人事單位
3.2.1配合需求單位辦理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作業。
3.3需求單位:
3.3.1協助辦理母性健康風險評估。
3.3.2配合辦理適性評估作業。
4. 定義:
4.1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員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
評估與控制、醫護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4.2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指公司於得知女性員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5. 內容:
5.1實施對象
5.1.1員工於母性健康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
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5.1.1.1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5.1.1.2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5.1.2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5.1.2.1礦坑工作。
5.1.2.2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5.1.2.3異常氣壓之工作。
5.1.2.4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5.1.2.5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5.1.2.6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5.1.2.7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5.1.2.8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5.1.2.9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5.1.2.10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5.1.2.11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5.1.2.12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5.1.2.13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
作。
5.2危害評估作業
5.2.1院方於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應實施危害評估。
5.2.2單位主管接獲訊息得知員工懷孕七天內,應主動約談員工並填寫及『母性健康風險
評估表』,通報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5.2.3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依該單位填報之『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進行風險判定,判定是否須轉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進行諮詢作業。
5.2.4經判定危害風險屬一級管理等級者,則不須轉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進行諮詢作業,但護理人員仍應提供員工個人健康指導,並記錄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七-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
5.2.5經判定危害風險屬二級管理/三級管理等級者,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應將下列最近一次之資料轉交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以進行諮詢作業。
5.2.5.1『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5.2.5.2『母性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5.2.6員工接獲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通知,要求與勞工健康服務醫師進行諮詢作業,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以了解員工本人產檢之相關情形。
5.2.7員工本人於母性健康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
適反應,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公司應依5.2規定重新辦理。
5.3風險等級區分原則
5.3.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5.3.1.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5.3.1.2屬5.1.1及5.1.2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
健康。
5.3.1.3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µg/dl 者。
5.3.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5.3.2.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5.3.2.2屬5.1.1及5.1.2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
嬰兒健康。
5.3.2.3血中鉛濃度在五 µg/dl 以上未達十 µg/dl。
5.3.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5.3.3.1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5.3.3.2屬5.1.1及5.1.2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
兒健康。
5.3.3.3血中鉛濃度在十 µg/dl 以上者。
5.3.4屬第二級管理者,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提供員工個人面談指導,並記錄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七-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中,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5.3.5員工從事5.1.1及5.1.2之工作,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
二級管理者,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醫護人員並 向員工說明危害資訊,經員工書面同意者,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記錄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七-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中。
5.3.6屬第三級管理者,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提供員工個人面談指導,並記錄於『母性健康評估及工作適性建議表』中,院方立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建議。
5.3.7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照勞工健康服務醫師適性評估之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5.4適性評估
5.4.1對保護期間之員工為適性評估者,醫護人員應將5.2之評估結果交付員工,由員
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
5.4.2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應提供『母性健康評估及工作適性建議表』給員工,並交由婦產科專科醫師依員工個人健康狀況,辦理有關妊娠或分娩後健康危害評估,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5.4.3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對於5.4.2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與員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員工及單位主管意見。人事行政單位依適性評估後之內容,審酌院內作業特性,與相關用人單位討論後,應將採行措施記錄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中。
5.4.4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應參照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之評估及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評估及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5.5 成效評估
5.5.1成效評估或改善追蹤,由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紀錄在「母性健康保護執行紀錄表」。
5.6紀錄管理
5.5.1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5.5.2文件或紀錄等員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員工隱私權。
6.作業流程圖:
參與人員 | 流程 | 使用表單/文件 | ||||||||||||||||||||||||||
1.保護對象 2.單位主管 3.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1.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1.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2.婦產科專科醫師 3.人事單位 4.單位主管
1.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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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2.環境危害暴露情形
1.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2.母性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3. 母性健康保護及工作適性評估面談紀錄表 4.孕婦健康手冊
1.環境危害暴露情形 2.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3..母性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4.母性健康保護及工作適性 評估面談紀錄表 5.孕婦健康手冊
1.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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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格:
表 格 編 號 | 表 格 名 稱 | 紙張大小 | 製表者 | 份數 | 保存期限 | 保存單位 |
01 | 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 | A4 | 護理部 | 1 | 3年 | 護理部 |
02 | 母性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 A4 | 護理部 | 1 | 3年 | 護理部 |
03 | 母性健康保護及工作適性評估面談紀錄表 | A4 | 護理部 | 1 | 3年 | 護理部 |
04 | 母性健康及工作適性建議表 | A4 | 護理部 | 1 | 3年 | 護理部 |
物理性危害 | |||||||||||||||||||||||
風險等級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
游離輻射 | 請依照「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 ||||||||||||||||||||||
生物性危害 | |||||||||||||||||||||||
危害項目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
微生物 | - | 1.暴露於德國麻疹、B型肝炎或水痘感染之作業,但已具免疫力。 2.暴露於於B型肝炎、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作業,但無從事會有血液或體液風險感染之工作。 3.暴露於肺結核感染之作業,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 1. 暴露於弓形蟲感染之作業。 2. 暴露於德國麻疹感染之作業,且無免疫力者。 3. 暴露於B型肝炎、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作業,且從事會有血液或體液風險感染之工作。 4. 暴露於水痘感染之作業,且無免疫力者。 5. 暴露於肺結核感染之作業,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 ||||||||||||||||||||
人因性危害 | |||||||||||||||||||||||
危害項目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
以人工提舉、放、推、拉、搬運或移動重物 | - | 以人工提舉、放、推、拉、搬運或移動重物,,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 以人工提舉、放、推、拉、搬運或移動重物,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 ||||||||||||||||||||
一定重量以上重物處理工作(搬運病人或醫療器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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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危害項目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至第14款或第2項第3至第5款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 | - | 從事「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項目;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者,可改列第二級。 | ||||||||||||||||||||